根據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第 16 條的規定,可以得出以下結論: 1. 根據該法條的第一項,當戶政事務所受理國民身分證補領申請時,應先辦理國民身分證掛失作業。這表示在辦理補領申請之前,被補領者必須先宣告原先的國民身分證掛失,以保障身分證的安全性。 2. 根據該法條的第二項,非上班時間國民身分證掛失作業,中央主管機關有權委託戶政資訊服務廠商進行辦理。這意味著在非上班時間,中央主管機關可以委託相關的第三方機構或服務廠商來處理國民身分證的掛失作業。 3. 根據該法條的第三項,國民身分證在掛失完成後會暫時停止其效力。這表示當國民身分證被掛失之後,該身分證將暫時失去有效性,直到補領程序完成並發放新的身分證為止。 這些解釋和結論是根據該法條本身的規定所得出的。根據我所搜尋到的資料,目前暫無相關實際案例可以提供作為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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