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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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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國民身分證依法律遭扣留者,得由本人向戶政事務所申請補領,經當事人敘明理由並具結後,戶政事務所應予補發;原國民身分證於補發後失效。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第 17 條,如果當事人的國民身分證非依法遭到扣留,則可以向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補領。申請人需要敘明理由並提供具結,戶政事務所應該在這些條件符合的情況下進行補發。另外,原國民身分證在補發後將會失效。 參考資料: - 中華民國內政部「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

  • 名詞
  • 扣留名詞
  • 具結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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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第 17 條規定:「當事人國民身分證非依法律遭扣留者,得由本人向戶政事務所申請補領,經當事人敘明理由並具結後,戶政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