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第18條,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時應備妥國民身分證正本和最近二年所攝的正面彩色相片一張或數位相片。然而,以下情形之一者可以免繳交相片或數位相片,以檔存相片影像檔製作國民身分證: 一、依據該法第六十條第二項的規定由當事人親自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 二、有該法第六十條第三項所述的情況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 三、因戶政人員的作業錯誤導致當事人需要換領國民身分證。 四、因行政區域調整、縣(市)改制、門牌整編或更正而需要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 五、前項第二款所指的相片影像檔的建檔日期在二年內,並且經戶政事務所核對人貌相符。 六、因配偶死亡而委託他人換領國民身分證。 七、因配偶、父母或養父母改姓、名或姓名而需要換領國民身分證。 參考資料: 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 (民國108年11月7日修正)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