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應備妥下列文件: 一、國民身分證正本。 二、最近二年所攝正面彩色相片一張或數位相片。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免繳交相片或數位相片,以檔存相片影像檔製作國民身分證: 一、依本法第六十條第二項規定由本人親自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 二、有本法第六十條第三項情事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 三、因戶政人員作業錯誤致當事人須換領國民身分證。 四、因行政區域調整、縣(市)改制、門牌整編或更正,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 五、前項第二款相片影像檔建檔日期在二年內,並經戶政事務所核對人貌相符。 六、配偶死亡委託他人換領國民身分證。 七、因配偶、父母或養父母改姓、名或姓名,致當事人須換領國民身分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