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登記事項經戶政事務所為撤銷登記,致戶籍資料與國民身分證記載事項不符者,應催告當事人換領國民身分證;未換領者,逕予註銷原國民身分證。
根據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第 21 條的規定,如果戶籍登記事項已經被戶政事務所撤銷登記,導致戶籍資料與國民身分證上的記載事項不一致,當事人應被催告換領國民身分證。如果當事人未換領身分證,戶政事務所有權直接註銷原有的國民身分證。 參考資料: 《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修正日期:110年3月3日) 根據該法規的第21條規定,當戶籍登記事項經戶政事務所撤銷登記後,根據戶籍與身分證的不一致,當事人應被催告換領國民身分證。如果當事人未換領身分證,戶政事務所有權直接註銷原有的國民身分證。這樣的規定可作為參考,且與上述問題的內容有關聯。 範例:如果個人在國民身分證上的戶籍資料已被撤銷登記,但個人未換領新的身分證,根據該法規的規定,戶政事務所有權註銷原有的國民身分證。這表示該個人必須儘快換領新的身分證,以確保其身份證明文件與實際戶籍資料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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