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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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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國民身分證記載方式及內容如下: 一、姓名記載方式如下: (一)中文姓名排列,姓氏在前,名字在後,由電腦自動列印。但姓名字數十六個字以上者,以人工方式填寫。 (二)臺灣原住民族使用原住民族文字登記傳統姓名,其登記之原住民族文字於二十一個字元以上者,以人工方式填寫。 (三)臺灣原住民族、其他少數民族及歸化我國國籍者,其並列登記之原住民族文字或羅馬拼音並列中文姓名之正下方。但原住民族文字或羅馬拼音於二十一個字元以上者,以人工方式填寫。 二、統一編號及其條碼:統一編號自左至右橫排記載,並以條碼形式呈現。 三、出生日期:以阿拉伯數字記載。民國前出生者,在民字邊記載「前」字,民國出生者,在民字邊記載「國」字。 四、相片:因特殊情形免列印相片者,應於相片欄記載「免列印相片」字樣。 五、發證日期:發證日期為准日期,以阿拉伯數字記載,並應註記發證直轄市、縣(市)別及初領、補領或換領類別。 六、役別:依其役別註記。禁役、免役、除役或現役人員免予註記。 七、配偶姓名:婚姻關係消滅,配偶欄應為空白。因配偶死亡換領新證者,得向戶政事務所申請記載已歿配偶姓名,並應加註「(歿)」字。 八、父母姓名:以記載生父、生母姓名為原則。但收養存續中者,記載方式如下: (一)養父母共同收養者,記載養父母姓名,不加註「養」字及本生父母姓名。 (二)由養父單獨收養者,父欄記載養父姓名,不加註「養」字及生父姓名,母欄劃記雙橫線如「=」。但當事人申請加註生母姓名者,得不劃記雙橫線,並於母欄之「母」字前,人工加註「生」字。 (三)由養母單獨收養者,母欄記載養母姓名,不加註「養」字及生母姓名,父欄劃記雙橫線如「=」。但當事人申請加註生父姓名者,得不劃記雙橫線,並於父欄之「父」字前,人工加註「生」字。 (四)生父與養母有婚姻關係者,父欄記載生父姓名,母欄記載養母姓名,不加註「養」字及生母姓名。養父與生母有婚姻關係者,亦同。 (五)生父與養母間或生母與養父間有婚姻關係,並於收養關係成立後離婚者,父母姓名之記載方式同前目。 (六)父、母不詳或父母均不詳者,父母欄劃記單橫線如「-」。 (七)同性結婚繼親收養者,記載生父、養父姓名或生母、養母姓名,不加註「養」字及生母、生父姓名。 (八)同性結婚共同收養者,記載二位養父或二位養母姓名,不加註「養」字及本生父母姓名。 (九)同性結婚當事人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或共同收養後終止結婚者,應視為繼親收養或共同收養而分別準用第七目或前目規定。
  2. 2.前項之日期,應以國曆之年、月、日記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第9條,國民身分證的記載方式及內容包括姓名、統一編號及其條碼、出生日期、相片、發證日期、役別、配偶姓名和父母姓名等。其中,姓名排列方式應按照中文姓名的姓氏在前、名字在後的順序排列。出生日期以阿拉伯數字記載,民國前出生者在民字邊記載「前」字,民國出生者在民字邊記載「國」字。相片欄若因特殊情形無法列印相片,則應在相片欄記載「免列印相片」字樣。父母姓名的記載方式則有根據收養關係不同而有所不同。 作為參考資料,我查閱了《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這份法規。根據該法規,國民身分證的記載方式及內容由姓名、統一編號及其條碼、出生日期、相片、發證日期、役別、配偶姓名和父母姓名等所組成。在姓名排列方式方面,按照中文姓名的姓氏在前、名字在後的順序排列;出生日期使用阿拉伯數字,民國前出生者在民字邊要加上「前」字,民國出生者在民字邊要加上「國」字;在相片方面,若有特殊情形免列印相片,應在相片欄記載「免列印相片」字樣;父母姓名的記載方式則依據收養關係的不同而有所差異。 例如,根據第八項第(一)款的規定,如果是養父母共同收養者,就只記載養父母的姓名而不加註「養」字及本生父母的姓名;如果是由養父單獨收養者,父欄記載養父的姓名,不加註「養」字及生父的姓名,母欄劃記雙橫線如「=」。而如果當事人申請加註生母的姓名,則可不劃記雙橫線,並在母欄的「母」字前人工加註「生」字。 這些規定都是根據我所查閱的參考資料《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所得出的。這份法規是用來規範國民身分證的格式內容的,因此與這份問題所問及的法條有直接的關聯。

  • 原住民名詞
  • 名詞
  • 婚姻關係名詞
  • 收養名詞
  • 名詞
  • 當事人名詞
  • 離婚名詞
  • 準用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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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第 9 條規定:「國民身分證記載方式及內容如下: 一、姓名記載方式如下: (一)中文姓名排列,姓氏在前,名字在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