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第9條,國民身分證的記載方式及內容包括姓名、統一編號及其條碼、出生日期、相片、發證日期、役別、配偶姓名和父母姓名等。其中,姓名排列方式應按照中文姓名的姓氏在前、名字在後的順序排列。出生日期以阿拉伯數字記載,民國前出生者在民字邊記載「前」字,民國出生者在民字邊記載「國」字。相片欄若因特殊情形無法列印相片,則應在相片欄記載「免列印相片」字樣。父母姓名的記載方式則有根據收養關係不同而有所不同。 作為參考資料,我查閱了《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這份法規。根據該法規,國民身分證的記載方式及內容由姓名、統一編號及其條碼、出生日期、相片、發證日期、役別、配偶姓名和父母姓名等所組成。在姓名排列方式方面,按照中文姓名的姓氏在前、名字在後的順序排列;出生日期使用阿拉伯數字,民國前出生者在民字邊要加上「前」字,民國出生者在民字邊要加上「國」字;在相片方面,若有特殊情形免列印相片,應在相片欄記載「免列印相片」字樣;父母姓名的記載方式則依據收養關係的不同而有所差異。 例如,根據第八項第(一)款的規定,如果是養父母共同收養者,就只記載養父母的姓名而不加註「養」字及本生父母的姓名;如果是由養父單獨收養者,父欄記載養父的姓名,不加註「養」字及生父的姓名,母欄劃記雙橫線如「=」。而如果當事人申請加註生母的姓名,則可不劃記雙橫線,並在母欄的「母」字前人工加註「生」字。 這些規定都是根據我所查閱的參考資料《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所得出的。這份法規是用來規範國民身分證的格式內容的,因此與這份問題所問及的法條有直接的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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