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申請提供戶籍資料及親等關聯資料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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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連結系統發生異常時,連結機關應依下列各款順序處理: 一、網路通訊異常應向電信機構查明。 二、提供機關系統異常應向提供機關查明。 三、取得之資料有疑義應於七日內請提供機關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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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各機關申請提供戶籍資料及親等關聯資料辦法第11條》,當資訊連結系統發生異常時,連結機關應按照以下順序處理: 一、當網路通訊發生異常時,連結機關應向相關的電信機構查明異常的原因。 二、當提供機關系統發生異常時,連結機關應向相關的提供機關查明異常的原因。 三、如果連結機關取得的資料有疑義,連結機關應在七天內請提供機關進行查明。 舉例來說,假設某機關要取得某人的戶籍資料,但當該機關連結到資訊系統時發現系統異常,應首先向相關的電信機構查明是否是網路通訊的問題導致異常,若不是網路通訊的問題,則該機關應向提供機關查明系統異常的原因。如果在查明過程中發現資料有疑義,則該機關應在七天內請提供機關進行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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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