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申請提供戶籍資料及親等關聯資料辦法 第 13 條
快速跳轉
- 1.提供機關及連結機關應保存電磁紀錄戶籍資料日誌。連結機關應定期稽核,遇有缺失時,應即檢討改善。
- 2.提供機關對連結機關實施稽核時,連結機關應密切配合。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各機關申請提供戶籍資料及親等關聯資料辦法》第13條,這條條文要求提供機關和連結機關都應該保存電磁紀錄戶籍資料日誌,並且連結機關應該定期進行稽核,並在發現缺失時進行檢討改善。同時,當提供機關對連結機關進行稽核時,連結機關應該密切配合。 範例:根據資策會網站上的《各機關申請提供戶籍資料及親等關聯資料辦法》,在第13條中規定了提供機關和連結機關應該保存電磁紀錄戶籍資料日誌的要求,並強調連結機關應該與提供機關密切配合進行稽核,確保戶籍資料的正確性和完整性。這樣的規定旨在保護個人隱私和防止戶籍資料的濫用。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各機關申請提供戶籍資料及親等關聯資料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