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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申請提供戶籍資料及親等關聯資料辦法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連結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以書面通知提供機關: 一、承辦人員、專責人員及單位主管異動時,應於異動後七日內通知提供機關備查。 二、終止連結作業時,應於終止日前一個月內通知提供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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