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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申請提供戶籍資料及親等關聯資料辦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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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結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以書面通知提供機關: 一、承辦人員、專責人員及單位主管異動時,應於異動後七日內通知提供機關備查。 二、終止連結作業時,應於終止日前一個月內通知提供機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法規「各機關申請提供戶籍資料及親等關聯資料辦法第 15 條」,有以下兩種情形需要以書面通知提供機關: 1. 承辦人員、專責人員及單位主管異動時,應於異動後七日內通知提供機關備查。 2. 終止連結作業時,應於終止日前一個月內通知提供機關。 舉例來說,如果某個機關的承辦人員由A換成B,該機關需要在人員異動後的七天內以書面形式通知提供戶籍資料的機關。另外,如果一個機關決定終止與提供戶籍資料機關的連結作業,則該機關需要在終止前一個月內以書面方式通知提供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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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申請提供戶籍資料及親等關聯資料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各機關申請提供戶籍資料及親等關聯資料辦法第 15 條規定:「連結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以書面通知提供機關: 一、承辦人員、專責人員及單位主管異動時,應於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各機關申請提供戶籍資料及親等關聯資料辦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