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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各機關申請提供戶籍資料及親等關聯資料辦法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連結機關違反第九條資訊管理規定或親等關聯資料管理規定者,提供機關應即以書面通知限期改善,並得暫停其連結作業。
  2. 前項改善期間最長不得逾六個月。
  3. 第一項之連結機關屆期未改善,情節重大者,提供機關應即停止其連結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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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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