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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申請提供戶籍資料及親等關聯資料辦法
第 1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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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結機關違反
第九條
資訊管理規定或親等關聯資料管理規定者,提供機關應即以書面通知限期改善,並得暫停其連結作業。
前項改善期間最長不得逾六個月。
第一項之連結機關屆期未改善,情節重大者,提供機關應即停止其連結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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