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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申請提供戶籍資料及親等關聯資料辦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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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連結機關違反第九條資訊管理規定或親等關聯資料管理規定者,提供機關應即以書面通知限期改善,並得暫停其連結作業。
  2. 2.前項改善期間最長不得逾六個月。
  3. 3.第一項之連結機關屆期未改善,情節重大者,提供機關應即停止其連結作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各機關申請提供戶籍資料及親等關聯資料辦法第 16 條規定了以下內容: 1. 如果連結機關違反了第九條的資訊管理規定或親等關聯資料管理規定,提供機關應該立即以書面通知該機關限期改善,並且有權暫停其連結作業。 2. 需要改善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3. 如果在改善期限屆滿後,連結機關仍未改善,而且情節重大,提供機關應該立即停止其連結作業。 舉例說明:如果某個機關連結戶籍資料或親等關聯資料的作業,違反了第九條的資訊管理規定或親等關聯資料管理規定,提供機關(如戶政事務所)可以以書面通知該機關改善,並在最長六個月的期限內完成改善。如果改善期限屆滿後,該機關仍未改善且情節重大,提供機關(如內政部)可以立即停止該機關的連結作業。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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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申請提供戶籍資料及親等關聯資料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各機關申請提供戶籍資料及親等關聯資料辦法第 16 條規定:「連結機關違反第九條資訊管理規定或親等關聯資料管理規定者,提供機關應即以書面通知限期改善,並得暫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各機關申請提供戶籍資料及親等關聯資料辦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