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申請提供戶籍資料及親等關聯資料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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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連結機關申請應用資訊連結系統,其申請之電磁紀錄戶籍資料屬全國性或跨直轄市、縣(市)者,向內政部為之;屬單一直轄市、縣(市)資料者,向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為之。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 2.連結機關申請應用親等關聯資料,向內政部為之。
- 3.連結機關經核准應用資訊連結作業,其效期為五年。效期屆滿三個月前得重新申請應用,屆期未申請者,於效期屆滿時停止連結作業。
- 4.連結機關逾一年未應用資訊連結作業者,提供機關經書面告知並確認無需求後,停止連結作業;確認有需求者,逾六個月仍未應用,逕行停止連結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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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各機關申請提供戶籍資料及親等關聯資料辦法第8條規定了連結機關申請使用戶籍資料連結系統的相關事項。根據該條規定的內容如下: 1. 連結機關申請應用資訊連結系統的戶籍資料屬全國性或跨直轄市、縣(市)的,必須向內政部提出申請;若戶籍資料僅屬於單一直轄市、縣(市)的,則向該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但如果其他法律對此有特別規定,則依照特別規定辦理。 2. 連結機關申請應用親等關聯資料時,必須向內政部提出申請。 3. 連結機關獲得應用資訊連結作業的核准後,其有效期為五年。有效期屆滿前三個月內可以重新申請續用,而屆期未申請的情況下,在有效期屆滿時將停止使用連結作業。 4. 若連結機關超過一年未進行資訊連結作業的,需提供機關書面通知並確認無需求後,才能停止連結作業;若確認有需求的情況下,但在六個月內仍未進行資訊連結作業的,可以直接停止連結作業。 以上回答資料使用以下參考資料: - 戶籍法全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10001 - 戶政司全國性住民戶資料個人資料庫建置與應用連線作業作業要點:https://www.civil.moi.gov.tw/CivilInformation/Attach/0313/c2ef3dd5-5bd8-423f-b2e1-59438647496e.pdf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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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