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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申請提供戶籍資料及親等關聯資料辦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連結機關申請應用資訊連結系統,其申請之電磁紀錄戶籍資料屬全國性或跨直轄市、縣(市)者,向內政部為之;屬單一直轄市、縣(市)資料者,向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為之。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2. 連結機關申請應用親等關聯資料,向內政部為之。
  3. 連結機關經准應用資訊連結作業,其效期為五年。效期屆滿三個月前得重新申請應用,屆期未申請者,於效期屆滿時停止連結作業。
  4. 連結機關逾一年未應用資訊連結作業者,提供機關經書面告知並確認無需求後,停止連結作業;確認有需求者,逾六個月仍未應用,逕行停止連結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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