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等關聯資料申請提供及管理辦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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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等關聯資料提供後,書面申請書等文件應保存十年;電磁紀錄應永久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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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親等關聯資料申請提供及管理辦法第15條,當親等關聯資料被提供後,相關的書面申請書等文件需要保存十年。此外,電磁紀錄則需要永久保存。這意味著在處理親等關聯資料時,相關的文件和電磁紀錄都需要依法保存相應的時間。 例如,如果某個申請人在申請親等關聯資料時提交了書面申請書,根據這項法規,有關的書面申請書應該保存十年。同樣地,如果該申請中包含了電子郵件或其他形式的電子紀錄,這些電磁紀錄則需要永久保存,以確保對親等關聯資料的查詢和管理能夠在需要時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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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