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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等關聯資料申請提供及管理辦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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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等關聯資料提供後,書面申請書等文件應保存十年;電磁紀錄應永久保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親等關聯資料申請提供及管理辦法第15條,當親等關聯資料被提供後,相關的書面申請書等文件需要保存十年。此外,電磁紀錄則需要永久保存。這意味著在處理親等關聯資料時,相關的文件和電磁紀錄都需要依法保存相應的時間。 例如,如果某個申請人在申請親等關聯資料時提交了書面申請書,根據這項法規,有關的書面申請書應該保存十年。同樣地,如果該申請中包含了電子郵件或其他形式的電子紀錄,這些電磁紀錄則需要永久保存,以確保對親等關聯資料的查詢和管理能夠在需要時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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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等關聯資料申請提供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親等關聯資料申請提供及管理辦法第 15 條規定:「親等關聯資料提供後,書面申請書等文件應保存十年;電磁紀錄應永久保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親等關聯資料申請提供及管理辦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