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等關聯資料申請提供及管理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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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前條第一款申請親等關聯資料,應檢具身分證明文件及下列各款證明文件正本之一: 一、經衛生主管機關許可實施人工生殖、接受生殖細胞之捐贈、儲存或提供行為之醫療機構,出具之醫療機構證明書。 二、經衛生主管機關出具之人工生殖子女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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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親等關聯資料申請提供及管理辦法第3條,申請親等關聯資料時,需提供身分證明文件以及以下證明文件之正本之一: 1. 經衛生主管機關許可實施人工生殖、接受生殖細胞之捐贈、儲存或提供行為之醫療機構所出具之醫療機構證明書。 參考資料:《民眾健康服務》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https://www.nhi.gov.tw/Content_List.aspx?n=3013993F6E5BDDFD&topn=8B57D1AA1A9ECE6A 2. 經衛生主管機關出具之人工生殖子女證明書。 參考資料:《人工生殖子女證明書》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https://www.nhi.gov.tw/Content_List.aspx?n=08078020269AB2EC&topn=65DC89605B4E2C7B
- 主管機關名詞
- 親等關聯資料申請提供及管理辦法 第 2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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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