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等關聯資料申請提供及管理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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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事務所依下列各款規定提供親等關聯資料: 一、受術夫妻依人工生殖法第十五條規定申請查證直系血親、直系姻親、四親等內旁系血親之親屬關係,或人工生殖子女擬結婚或被收養時,其結婚對象或收養人依人工生殖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申請查詢直系血親、直系姻親、六親等內旁系血親及五親等內旁系姻親之親屬關係。 二、捐贈器官者依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八條規定申請查證五親等內血親或配偶之親屬關係,或十八歲以上之人捐贈部分肝臟申請查證五親等內親屬關係。 三、繼承人或其他法律規定得代為申請繼承登記者,為辦理繼承登記,申請查證被繼承人之配偶及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各款規定血親關係。 四、為依國籍法第二條規定取得中華民國國籍,申請查證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 五、當事人依法院要求或法院審判需要申請查證親屬關係。 六、依其他法律規定申請查證親屬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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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親等關聯資料申請提供及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了戶政事務所提供親等關聯資料的情形。根據該條規定,戶政事務所可以提供以下各項情況的親等關聯資料: 1. 受術夫妻或人工生殖子女擬結婚、被收養:依照人工生殖法第15條和第29條的規定,受術夫妻可以申請查詢直系血親、直系姻親、四親等內旁系血親之親屬關係。而人工生殖子女擬結婚或被收養時,結婚對象或收養人可以申請查詢直系血親、直系姻親、六親等內旁系血親及五親等內旁系姻親之親屬關係。 2. 捐贈器官者:根據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8條的規定,捐贈器官者可以申請查詢五親等內血親或配偶之親屬關係。如果當事人是18歲以上且捐贈部分肝臟,也可以申請查詢五親等內親屬關係。 3. 繼承人或其他法律規定得代為申請繼承登記者:繼承人或其他法律規定的代理人,可以為辦理繼承登記,申請查詢被繼承人之配偶及依民法第1108條各款規定血親關係。 4. 取得中華民國國籍:為依國籍法第2條規定取得中華民國國籍的人,可以申請查詢父或母是否為中華民國國民。 5. 法院要求或審判需要:當事人根據法院的要求或法院審判需要,可以申請查詢親屬關係。 6. 其他法律規定:根據其他法律的規定,可以申請查詢親屬關係。 以上是根據親等關聯資料申請提供及管理辦法第2條的規定進行的逐條解釋。根據台灣法規網提供的最新資料,截至我回答這個問題的時間,該法規的最新版本為「親等關聯資料申請提供及管理辦法」,編號是內政部1158005651號令的版本。
- 第十五條條文
- 直系血親名詞
- 直系姻親名詞
- 收養名詞
- 第二十九條條文
- 第八條條文
- 繼承人名詞
- 繼承名詞
-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條文
- 第二條條文
- 民法 第 1138 條條文
- 國籍法 第 2 條條文
-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 第 8 條條文
- 人工生殖法 第 15 條條文
- 人工生殖法 第 29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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