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等關聯資料申請提供及管理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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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第二條第二款申請親等關聯資料,應檢具身分證明文件及醫療機構之證明書(如附件一)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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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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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條第二款條文
- 親等關聯資料申請提供及管理辦法 第 2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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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