歸化國籍之高級專業人才認定標準 第 3 條
- 1.前條高級專業人才之認定,申請人應檢具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出具六個月內之歸化國籍之高級專業人才推薦理由書(如附件),提請內政部邀請社會公正人士及相關機關組成之審查會審核。但因專業才能特殊、少見或新創,且為我國亟需延攬,依現行法規無法確定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者,申請人得自行檢具專業證明等相關資料送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指定相關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薦。
- 2.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第二款或第三款申請永久居留經許可者,得由內政部函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報請行政院指定相關推薦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推薦,並得以書面審核方式辦理,不適用前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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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條的內容,歸化國籍之高級專業人才認定標準第3條內容如下: 1. 根據該條第1款的規定,申請人在進行高級專業人才認定時,需要檢具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出具的歸化國籍之高級專業人才推薦理由書,並提請內政部邀請社會公正人士及相關機關組成的審查會進行審核。然而,如果申請人的專業才能特殊、少見、新創,且根據現行法規無法確定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則可以自行檢具專業證明等相關資料,並向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指定相關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進行推薦。 範例參考資料:根據國家發展委員會關於歸化國籍之高級專業人才認定標準第1條之規定,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該根據其權責範圍,對該申請人的專業技能提供推薦理由書,並說明其在國家發展及經濟建設方面的重要性。 2. 根據該條第2款的規定,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第二款或第三款申請永久居留經許可的人,可以請內政部函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向行政院報請指定相關推薦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進行推薦,並可以以書面審核的方式進行,不適用前述第1款的規定。 範例參考資料:根據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義的推薦程序,內政部會向相關機關發出函件,詢問對申請人的推薦意見及相關資料,以便進行審核程序。而相關機關則根據自身權責範圍進行審查及提供相應的推薦意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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