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指定交友服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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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指定交友服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13條的規定,交友服務業對所蒐集保管的個人資料檔案應採取必要適當的安全設備或防護措施。這些安全設備或防護措施應包括以下事項: 一、對於紙本資料檔案的安全保護措施。 二、對於存放電子資料檔案的電腦、自動化機器相關設備、可攜式設備或儲存媒體,需要配置安全防護系統或加密機制。 三、當紙本、磁碟、磁帶、光碟片、微縮片、積體電路晶片或其他存放個人資料的媒介物報廢汰換或轉做其他用途時,交友服務業應採取適當的銷毀或防範措施,以避免個人資料洩漏。如果委託他人執行這項任務,交友服務業應根據第二十條的規定對受託者進行監督。 參考資料: 內政部指定交友服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2012年6月21日內政部令第1010628967號)
- 個人資料名詞
- 第二十條條文
- 內政部指定交友服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20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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