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指定交友服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14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內政部指定交友服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14條規定了交友服務業在保護個人資料安全方面應採取的管理措施。根據該條款的規定,交友服務業應對其所屬人員採取適當的管理措施,並列出了具體的事項: 1. 依據業務需求,適度設定所屬人員不同的權限,控管其接觸個人資料的情形,並定期檢視權限內容的適當性和必要性。 2. 檢視各相關業務的性質,規範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等流程的負責人員。 3. 要求所屬人員妥善保管個人資料的儲存媒介,並約定保管及保密義務。 4. 在所屬人員異動或離職時,應將執行業務所持有的個人資料辦理交接,不得在外繼續使用,並應簽訂保密切結書。 根據這些規定,交友服務業需要確保其所屬人員依法保護個人資料的安全。例如,該業務應確保不同的員工只能使用具有針對性的權限來接觸個人資料,並定期檢查這些權限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此外,該業務還應評估其相關業務的性質,並確定負責處理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和利用流程的人員。同時,該業務還要求其所屬人員妥善保管個人資料的儲存媒介,並約定保密義務。當所屬人員異動或離職時,該業務應確保執行業務的人員將所持有的個人資料進行交接,並且不得繼續在外部使用這些資料,同時還應要求簽訂保密切結書。 這些規定有助於確保交友服務業在處理個人資料時能夠遵循相應的安全措施和法律要求,保護用戶的個人隱私。
- 個人資料名詞
- 持有名詞
- 切結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內政部指定交友服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