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指定交友服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12 條
快速跳轉
交友服務業於個人資料當事人行使本法第三條規定之權利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提供聯絡窗口及聯絡方式。 二、確認為個人資料當事人之本人,或經其委託者。 三、認有本法第十條但書各款、第十一條第二項但書或第三項但書規定得拒絕當事人行使權利之事由,應附理由通知當事人。 四、有收取必要成本費用者,應告知當事人收費基準。 五、遵守本法第十三條處理期限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內政部指定交友服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12 條規定了交友服務業在個人資料當事人行使權利時應遵守的規定: 1. 提供聯絡窗口及聯絡方式:交友服務業應提供當事人可以聯絡的窗口和方式,方便當事人行使權利。 2. 確認為個人資料當事人之本人,或經其委託者:交友服務業需要確認當事人是本人或經過其授權的委託者,以確保正確處理個人資料。 3. 認有權利限制事由時應附理由通知當事人:當交友服務業認為有權利限制的情況時,例如根據第十條但書各款、第十一條第二項但書或第三項但書的規定可以拒絕當事人行使權利,應該附上相應的理由通知當事人。 4. 有收取必要成本費用時應告知當事人收費基準:如果交友服務業需要收取必要的成本費用,應該告知當事人收費的基準和方式。 5. 遵守處理期限的規定:交友服務業應該遵守本法第十三條關於處理期限的規定,及時處理當事人的請求。 參考資料: 內政部指定交友服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 個人資料名詞
- 第三條條文
- 第十條但書條文
- 第十一條第二項但書或第三項條文
- 第十三條條文
-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3 條條文
-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10 條條文
-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11 條條文
-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1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內政部指定交友服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