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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兵規則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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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應受徵兵檢查之役男,因身心障礙或痼疾不能到場受檢者,得由徵兵檢查會派醫事人員至其住所檢查,判定體位。
  2. 2.直轄市、縣(市)政府於辦理徵兵檢查前,應向社政單位比對役男身心障礙資料,或由役男檢具身心障礙證明(手冊)或重大傷病證明,符合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與體位區分標準免役體位判等對照表規定者,由徵兵檢查會判定其體位;有疑義者,送請指定之檢查醫院或複檢醫院辦理檢查。
  3. 3.前項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與體位區分標準免役體位判等對照表,由國防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徵兵規則第17條的內容,可以針對以下幾點進行釋義: 1. 役男因身心障礙或痼疾無法前往徵兵檢查場所的情況,可以要求徵兵檢查會派醫事人員到其住所進行檢查和判定體位。 2. 直轄市、縣(市)政府在辦理徵兵檢查之前,應該與社會政策單位比對役男的身心障礙資料或者要求役男提供身心障礙證明(手冊)或重大傷病證明。如果符合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與體位區分標準免役體位判定表的要求,則由徵兵檢查會判定其體位。對於有疑義的情況,可以送請指定的檢查醫院或複檢醫院進行進一步檢查。 3. 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與體位區分標準免役體位判定表是由國防部和內政部共同制定的。 參考資料的關聯度:根據第2項的內容,直轄市、縣(市)政府在辦理徵兵檢查前需要與社會政策單位比對役男的身心障礙資料,這可以參考國防部和內政部的相關指引文件或指南,以了解如何比對和確認身心障礙資料。同樣地,身心障礙證明(手冊)或重大傷病證明的要求和使用也可以參考相關的法律規定或指導文件。

  • 住所名詞
  • 身心障礙證明名詞
  • 體位區分標準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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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兵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徵兵規則第 17 條規定:「應受徵兵檢查之役男,因身心障礙或痼疾不能到場受檢者,得由徵兵檢查會派醫事人員至其住所檢查,判定體…」(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徵兵規則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