役男得向居住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代辦徵兵檢查,代檢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於役男受檢後,應將檢查結果函送其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
根據徵兵規則第18條,役男可以向居住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代辦徵兵檢查。代檢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在役男受檢後,將檢查結果函送其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 參考範例: - 如果役男居住在台北市,但其戶籍地在新北市,則役男可以向台北市政府申請代辦徵兵檢查。台北市政府在役男受檢後,將檢查結果函送給役男的戶籍地新北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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