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徵兵規則第20條的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有責任統籌辦理徵兵抽籤活動。抽籤活動以鄉(鎮、市、區)為單位,在各個鄉(鎮、市、區)公所指定的地點舉行。為了進行抽籤,政府應該擬定抽籤計畫,並且編造抽籤名冊以及組成各個鄉(鎮、市、區)的抽籤組。抽籤名冊應該按照役男的體位等級和教育程度來編造。具體的抽籤活動細節可以參考徵兵規則第20條的相關法規以及最新的徵兵抽籤程序。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