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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徵兵規則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統籌辦理抽籤,並以鄉(鎮、市、區)為單位,在各鄉(鎮、市、區)公所指定地點舉行,並擬定抽籤計畫,編造抽籤名冊及編成各鄉(鎮、市、區)抽籤組。
  2. 前項抽籤名冊,應按役男體位等級、教育程度編造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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