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市、區)公所應於抽籤十日前,以抽籤通知書,將抽籤時間、地點及注意事項,通知應參加抽籤之役男。
根據徵兵規則第 21 條,鄉(鎮、市、區)公所有義務在抽籤前十日,通知應參加抽籤的役男抽籤的時間、地點以及注意事項。這條規則的目的是確保役男能夠事先知道抽籤的相關資訊,以便預備參加抽籤程序。例如,鄉公所可以透過書面通知或其他適當的方式向役男發送通知,告知他們抽籤的細節和準確的時間地點,以確保抽籤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