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抽籤時,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派員監督,由鄉(鎮、市、區)長主持,指揮所屬人員辦理,並得邀請當地民意機關代表或公正人士到場監證。
根據徵兵規則第22條,進行抽籤時,直轄市、縣(市)政府需要派員監督,由鄉(鎮、市、區)長主持並指揮所屬人員進行。同時,也可以邀請當地民意機關代表或公正人士到場監證。這條規則的目的是保障抽籤過程的公正性。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