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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兵規則 第 2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內政部應依前條兵額徵集計畫,按月訂定各梯次徵集計畫,送達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並副知國防部。
  2. 內政部得不影響兵額徵集需求補充時,於當年度四月底前公告優先入營及延緩入營申請作業規定。尚未列入梯次徵集對象之役男,得於公告申請期間內,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延緩入營: 一、具相同等級學歷(含休、退學),曾准延緩入營。 二、年逾三十三歲。
  3. 前項申請經核准後,應依第五條規定之徵集順序,按下列各款時段依序徵集役男入營: 一、第一時段:優先入營者。 二、第二時段:未申請優先或延緩入營者。 三、第三時段:延緩入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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