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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兵規則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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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內政部應依前條兵額徵集計畫,按月訂定各梯次徵集計畫,送達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並副知國防部。
  2. 2.內政部得不影響兵額徵集需求補充時,於當年度四月底前公告優先入營及延緩入營申請作業規定。尚未列入梯次徵集對象之役男,得於公告申請期間內,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延緩入營: 一、具相同等級學歷(含休、退學),曾准延緩入營。 二、年逾三十三歲。
  3. 3.前項申請經核准後,應依第五條規定之徵集順序,按下列各款時段依序徵集役男入營: 一、第一時段:優先入營者。 二、第二時段:未申請優先或延緩入營者。 三、第三時段:延緩入營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徵兵規則第25條的內容,內政部應根據兵額徵集計畫,按月份訂定各梯次的徵集計畫,並送達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副知國防部。此外,內政部可以在不影響兵額徵集需求補充時,於當年度四月底之前公告優先入營和延緩入營的申請作業規定。未被列入梯次徵集對象的役男可以在公告的申請期間內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延緩入營。然而,具有以下情形的人不得申請延緩入營: 1. 已經獲准延緩入營的人,且具有相同等級學歷(包括休學和退學)。 2. 年齡超過三十三歲的人。在經核准後,申請者應按照第五條的徵集順序,按照以下時間段進行入營: 1. 第一時段:優先入營者。 2. 第二時段:未申請優先或延緩入營者。 3. 第三時段:延緩入營者。 參考資料: - 內政部網站, 兵役署, "常見問題", 最後更新日期: 2021/12/31, 連結: https://www.ris.gov.tw/app/portal/346 - 徵兵規則(內政部兵役署94年6月23日內政部地字第0940030971號函部分修正)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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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兵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徵兵規則第 25 條規定:「內政部應依前條兵額徵集計畫,按月訂定各梯次徵集計畫,送達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並副知國防部。內…」(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徵兵規則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