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兵規則第 26 條共有4項內容。首先,該條講述了常備兵役軍事訓練的分類,包括入伍訓練和專長訓練。第二,該條提到專科以上學校男子可以申請在每年十一月十五日前分階段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但如果申請人數超過訓練員額,就需抽籤決定。第三,專科以上學校男子若因故未能按指定期間入營進行入伍訓練或專長訓練,需等待緩徵原因消滅後再進行徵集入營接受未完成的軍事訓練。最後,如果曾受軍官、士官教育且因退學、休學、開除學籍或志願士兵基礎訓練退訓等情況,且已經停止徵集年次,經徵兵檢查判定為常備役體位者,由國防部、各司令部或各軍事學校通知戶籍地所屬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法辦理徵兵處理,而已完成入伍訓練的人則繼續接受專長訓練。 參考資料:徵兵規則 (106.11.6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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