役男或其家屬為意圖符合役種區劃,而故意隱匿、放棄或減少其應得之收益或變賣其財產或其他方法圖謀而致區劃為補充兵役者,自核准區劃之日起至常備兵役徵集年次範圍內,經人檢舉或查獲屬實者,應撤銷原核准之區劃補充兵役並依第十九條規定,補行徵集或召集服其原抽籤之常備兵役。
根據上述所提到的役種區劃標準第 12 條,如果一個役男或其家屬故意隱匿、放棄或減少其應得之收益,或變賣其財產或其他方法圖謀而造成區劃為補充兵役的情況,在核准區劃之日起至常備兵役徵集年次範圍內,如果有人對其進行檢舉或查證屬實,則應撤銷原核准的區劃補充兵役的決定,並根據第十九條的規定,進行重新徵集或召集服兵役的程序。該法條的參考資料可以參考《兵役法施行法》第十九條。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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