役男家屬所有之收入,如因臨時災害致減少或損失時,不得扣除計算,但遭遇災害確屬無力回復者,不在此限。
根據役種區劃標準第11條,役男家屬所有的收入,如果因為臨時災害而減少或損失,則不得扣除計算。然而,如果遭遇的災害確實無力回復,則不受此限制。 這個條文的參考資料並沒有提供具體的範例,但可以根據災害損失的原則來解釋。根據財政部六十八年九月八日台財稅第三六二八四號函釋,如果營利事業遭受火災等損失並獲得保險賠償,賠償金額和實際受損金額分別列報於結算申報書的其他收入和災害損失項目下。同樣地,如果公司的貨款被員工侵占,部分無法追回,並且提供了確實的證明文件,則可以把未追回的部分列為當年的損失。 因此,根據這些原則,如果役男的家屬因為臨時災害而遭受收入減少或損失,可以被視為遭遇災害而無力回復,並且不受計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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