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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種區劃標準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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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男申請區劃補充兵役時,應於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提出申請,如逾期申請者,應提出正當理由,經鄉 (鎮、市、區) 公所調查屬實後,准予補行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兵役法第14條》,役男申請區劃補充兵役時,需在當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前提出申請。如果逾期未提出申請,役男需要提出正當理由,經鄉鎮市區公所調查屬實後,方可准予補行辦理。這一法條的參考來源可能是《兵役法施行法》或其他相關的法律文件,其中可能有更詳細的規定和範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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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種區劃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役種區劃標準第 14 條規定:「役男申請區劃補充兵役時,應於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提出申請,如逾期申請者,應提出正當理由,經鄉 …」(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役種區劃標準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