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 (市) 政府及鄉 (鎮、市、區) 公所,對經核准區劃補充兵者,均應建立專案管理名冊 (格式如附件八) 分別管理,鄉 (鎮、市、區) 公所每半年應清查訪問一次。
根據役種區劃標準第18條,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應對經核准區劃補充兵者建立專案管理名冊。這些名冊的格式可以參考附件八。而鄉(鎮、市、區)公所則需要每半年清查並訪問一次該名冊。根據最新的資料,這項法規的目的是確保補充兵的管理以及及時核查相關資訊,以確保國防安全。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