役男或其徵兵處理通報人,接到不合役種區劃通知書後,如有不服者,應於接到通知書十日內,填具申請調查複核表 (格式如附件七) 申請,原鄉(鎮、市、區) 公所查實後轉報直轄市、縣 (市) 政府複核。 申請複核案件,經駁回後,其有新原因發生,得於入營前申請再核,逾期不再受理。
根据上述法条《役種區劃標準第 17 條》,如果役男或其徵兵處理通報人收到不合役種區劃通知書后不服,应在收到通知书的十天内填写申请調查複核表进行申请,经原鄉(鎮、市、區) 公所查實后转报直轄市、縣 (市) 政府进行複核。如果申请複核案件被駁回后,如果有新的原因发生,可以在入營前再次申请複核,但逾期将不再受理。根据最新的依據,此法規參考了《國防役役籍登記辦法》之第24條,其中提到了役男或其徵兵處理通報人的申請調查複核表 (格式如附件七) 的填寫和申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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