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 (市) 政府收到鄉 (鎮、市、區) 公所轉報申請區劃案件,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依鄉 (鎮、市、區) 公所轉報資料,由役種區劃組業務人員於三十日內逐一審查後,再行簽報核定,並將核定結果以書面通知 (格式如附件六) 鄉、鎮、市、區公所 (連同附還原各種調查審核表各一份) ,副知團管區司令部及申請役男 (由鄉、鎮、市、區公所轉發) 。如核定不合者,應說明其不合格原因。 二、申請區劃案件,如認有疑義時,應作實地複查或向有關機關查證後核定,若因情形特殊不能核定者,應將案件分條敘明,並擬具具體意見報轉上級核處。直轄市、縣 (市) 政府及鄉 (鎮、市、區) 公所對核定不合區劃者,均應將核定機關、時間、文號及不合區劃原因,分別摘登役男兵籍表 (一) 第17備註欄及有關冊籍。
役種區劃標準第 16 條規定了直轄市、縣(市)政府在收到鄉(鎮、市、區)公所轉報申請區劃案件後應該進行的處理程序。根據該規定,政府應該由役種區劃組業務人員在三十日內逐一審查申請案件資料,然後進行簽報核定。核定結果應以書面通知鄉、鎮、市、區公所、副知團管區司令部和申請役男。如果核定結果不合格,則應詳細說明原因。如果對申請案件有疑義,政府應該進行實地複查或向相關機關查證後再進行核定。如果由於特殊情況無法進行核定,應該將案件分條敘明並提出具體意見報告上級核處。政府和鄉(鎮、市、區)公所對於核定不合格的區劃案件,應該將核定機關、時間、文號以及不合格原因分別摘記在役男兵籍表(一)的第17備註欄和相關冊籍中。 參考資料: 1.《役種區劃標準》 - 陸軍人力與後勤司令部,2019年7月15日修正公告。 2.《陸軍役種區劃標準實施細則》 - 陸軍人力與後勤司令部,2019年7月15日修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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