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第 20 條規定的兵役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中的國防工業種類有以下七項: 1. 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直接經辦的軍需工業。 2. 國防部軍需工業動員計畫中的公民營工業。 3. 承攬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軍事工程的公民營工業。 4. 維持國防所需的動力機構。 5. 維持國防所需的資源開發、提鍊機構。 6. 國防及民生所需的重要給水機構。 7. 全民防衛動員所需的戰時重要生產事業。 符合以上國防工業種類的公民營機構,需要提供相關資料,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再轉送給國防部核定為國防工業緩召機構。 参考资料:兵役法、兵役法施行法、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最新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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