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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因僑居地政府拒絕入境或因僑居地環境特殊為政治、經濟等原因被迫回國暫居及僑居地發生戰亂未能時返回,經外交或僑務主管機關證明者,得填具暫緩徵兵處理申請書,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轉報直轄市、縣(市)政府准暫緩徵兵處理。
  2. 前項之暫緩徵兵處理以六個月為限,期限屆滿後,原因繼續存在者,應出具相關證明,重新申請暫緩徵兵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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