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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持外國護照入境之歸國僑民,具有役齡男子身分者,用本辦法有關歸國僑民之規定。
  2. 原具香港、澳門僑民身分之男子,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經僑務主管機關出具證明者,適用本辦法有關歸國僑民之規定: 一、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一日前自香港、或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日前自澳門以僑民身分返回國內初設戶籍登記,並取得當地永久居留資格者。 二、在臺灣地區出生並設有戶籍,於八十六年七月一日前在香港、或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日前在澳門居住四年以上,並取得當地永久居留資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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