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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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核准暫緩徵兵處理者,於暫緩徵兵處理之原因消滅或已屆滿規定期限,應自原因消滅或屆滿規定期限之翌日起三十日內,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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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第8條,辦法所定書、表格式由內政部定之。根據內政部的相關法規及指引,內政部會制定相關的書面文件格式及表格,用於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的申請程序與資料申報等相關流程。具體的書面文件格式及表格內容,需要參考內政部最新公告或相關法規資料。
- 核名詞
- 翌日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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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