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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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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第三條第一項役齡男子自返回國內後,於出境前,應以電子傳輸方式將以下文件上傳至僑民役男申請出境文件審查平臺或以書面方式向內政部移民署提出: 一、本人本國護照。 二、本人外國護照(或海外永久或長期居留證)。 三、效期內之役政用華僑身分證明書。但之前返國已上傳或提出且仍於效期內者,免再上傳或提出。 四、返國前四個月內,入境僑居地之護照戳章影本、入出境紀錄或經役齡男子本人使用過之交通票券等足資證明該期間內居住於僑居地之證明文件。但之前返國已上傳或提出且仍屬最近一次入境日前四個月內之文件,免再上傳或提出。
  2. 2.第三條第一項役齡男子,入境後未依前項規定辦理完成者,得依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以一般役男身分申請出境,並應於出境後四個月內返國。
  3. 3.前項役齡男子,得於出境後四個月內依第一項規定辦理,經審通過者,不受前項應於出境後四個月內返國之限制。
  4. 4.第三條第二項役齡男子應自返回國內初設戶籍登記後,應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提出本人本國護照與外國護照(或海外永久或長期居留證)及效期內之役政用華僑身分證明書。
  5. 5.第一項、第三項及前項所上傳或提出文件如以外國語文作成者,役齡男子應自行翻譯為中文並上傳或提出譯本。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第5條的規定,歸化我國國籍者和歸國僑民的適用情況如下: 1. 持外國護照入境的歸國僑民,並具有役齡男子身分的人,可以適用本辦法有關歸國僑民的規定。 2. 原本擁有香港或澳門僑民身分的男子,只要符合以下條件之一,並經僑務主管機關出具證明,就可以適用本辦法有關歸國僑民的規定: - 在中華民國86年7月1日以前從香港地區返回國內並設立戶籍登記,且取得該地區的永久居留資格。 - 在臺灣地區出生並設有戶籍,在中華民國86年7月1日以前在香港地區居住四年以上並取得該地區的永久居留資格,或在中華民國88年12月20日以前在澳門地區居住四年以上並取得該地區的永久居留資格。 範例:根據資料,如果有一位持香港護照的男性,在中華民國86年7月1日之前返回台灣並設立戶籍登記,並經香港僑務主管機關出具證明取得香港的永久居留資格,那麼他可以適用「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有關歸國僑民的規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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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第 5 條規定:「第三條第一項役齡男子自返回國內後,於出境前,應以電子傳輸方式將以下文件上傳至僑民役男申請出境文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