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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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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前條第一項屆滿一百八十三日之計算,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準: 一、自返回國內之翌日起算,連續居住達一百八十三日。 二、自返回國內之翌日起算,於任一年度(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累計居住達一百八十三日。
  2. 2.前條第二項屆滿一百八十三日之計算,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準: 一、自返回國內初設戶籍登記之翌日起算,連續居住達一百八十三日。 二、自返回國內初設戶籍登記之翌日起算,於任一年度(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累計居住達一百八十三日。
  3. 3.前二項居住期間之計算,以歸國僑民之役齡男子所持本國護照、外國護照入境時間合併計算之。
  4. 4.下列情形所定期間,不列入前項居住期間計算: 一、歸國僑民之役齡男子返國就學者並符合緩徵條件之期間。 二、歸國僑民之役齡男子因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定災害或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第一項各款所定傳染病等原因,致生可歸責之居住期間,且經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報請內政部准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第4條規定: 1. 前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屆滿一年之計算,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準: - 連續居住滿一年。 - 中華民國七十三年次以前出生之役齡男子,以居住逾四個月達三次者為準。 - 中華民國七十四年次以後出生之役齡男子,以曾有二年,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累積居住逾一百八十三日為準。 以上條文所使用的資料請參考《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本身。根據該條了解,根據居住情形及出生年次,將其居住時間計算方式區分為不同標準。例如,對於中華民國七十三年次以前出生之役齡男子,只需連續居住逾四個月達三次即可。而對於中華民國七十四年次以後出生之役齡男子,則須進一步累積居住逾一百八十三日為準。 2. 歸國僑民之役齡男子返國就學者,在符合緩徵條件之期間,不列入前項居住時間計算。 上述法條的參考資料為《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本身。根據這項法規,歸國僑民的役齡男子如果符合緩徵條件且在就學期間內,他們的居住時間不會納入前述居住時間的計算中。這是為了照顧歸國僑民在返國就學期間的特殊情況,使其不必因為就學而被要求居住特定時間才能被視為具備役齡男子的居住要件。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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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第 4 條規定:「前條第一項屆滿一百八十三日之計算,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準: 一、自返回國內之翌日起算,連續居住達…」(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