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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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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原有戶籍國民具僑民身分之役齡男子,自返回國內之翌日起,屆滿一百八十三日時,依法辦理徵兵處理。但未依第五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辦理者,不在此限。
  2. 2.無戶籍國民具僑民身分之役齡男子,自返回國內初設戶籍登記之翌日起,屆滿一百八十三日時,依法辦理徵兵處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第3條,對於具有僑民身分之役齡男子回國後需辦理徵兵處理的規定有以下幾點說明: 1. 在具有原有戶籍國籍且具僑民身分之役齡男子,自返回國內次日起,滿一年時,依法辦理徵兵處理。 範例:A先生是原本是外國國籍的役齡男子,經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後,返回國內,他必須在返回的第二天起計算一年的時間,屆滿一年時,依法辦理徵兵處理。 2. 在無原有戶籍國籍且具僑民身分之役齡男子,自返回國內初次設立戶籍登記之次日起,滿一年時,依法辦理徵兵處理。 範例:B先生是在國外出生且無原有戶籍國籍的役齡男子,他在返回國內後需辦理戶籍登記,他必須在設立戶籍登記的第二天起計算一年的時間,屆滿一年時,依法辦理徵兵處理。 3. 對於以上提到的歸國僑民,在符合以下條件的情況下,可填寫暫緩徵兵處理申請書,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經該公所轉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暫緩徵兵處理: - 以華僑回國投資條例申請投資,並經核准且已實行投資,投資金額在新臺幣一千萬元(或其他等值貨幣)以上,且由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證明。 - 在僑資經營事業機構中擔任總經理、廠長、總工程師或專門技術人員,且由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證明。 - 在核准設立外商銀行分支機構中(含辦事處)擔任重要主管職務或具有金融專業技術人員,且由銀行主管機關證明。 - 因僑居地政府拒絕入境或因僑居地環境特殊為政治、經濟等原因被迫回國暫居及僑居地發生戰亂未能按時返回,且由外交或僑務主管機關證明。 - 因訴訟案懸未結,必須本人處理,未能按時返回僑居地,且由司法機關證明。 4. 前述各款之暫緩徵兵處理,在其暫緩徵兵的原因消失時即結束。然而,第四款以三年為限,第五款以三個月為限。若第五款在期限屆滿時有特殊原因發生,仍需繼續暫緩徵兵處理,且經司法機關證明屬實,可以再次依前述規定申請暫緩徵兵處理。 資料來源: - 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50015)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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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第 3 條規定:「原有戶籍國民具僑民身分之役齡男子,自返回國內之翌日起,屆滿一百八十三日時,依法辦理徵兵處理。但未…」(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