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傳染病防治法 第 3 條

  1. 1.本法所稱傳染病,指下列由中央主管機關依致死率、發生率及傳播速度等危害風險程度高低分類之疾病: 一、第一類傳染病:指天花、鼠疫、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等。 二、第二類傳染病:指白喉、傷寒、登革熱等。 三、第三類傳染病:指百日咳、破傷風、日本腦炎等。 四、第四類傳染病:指前三款以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有監視疫情發生或施行防治必要之已知傳染病或症候群。 五、第五類傳染病:指前四款以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其傳染流行可能對國民健康造成影響,有依本法建立防治對策或準備計畫必要之新興傳染病或症候群。
  2. 2.中央主管機關對於前項各款傳染病之名稱,應刊登行政院公報公告之;有調整必要者,應即時修正之。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傳染病防治法第 3 條依致死率、發生率、傳播速度將傳染病分五類,類別越高政府防疫公權力越強,第一類最嚴,第五類最寬。

Q · 新冠肺炎到底是第幾類傳染病?為什麼一直在變?

依傳染病防治法第 3 條第 5 款「新興傳染病」之規定,COVID-19 於民國 109 年 1 月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為第五類傳染病。民國 112 年 5 月降為第四類,不再強制隔離但仍須監測通報。改類別不是病毒變了,是政府要對社會啟動的管制程度變了——本條把這個決定權留給中央主管機關(衛福部)依危害風險評估動態調整。

白話解讀

COVID-19 在 2020 年 1 月被列為第五類傳染病,背後牽動的不只是統計分類。每往上一類,政府對你能做的事就多一層權力:第五類允許建立特別防治計畫,第四類允許要求醫療院所主動監測,第三類起算就有強制通報義務(你的姓名、住址、活動史會進入系統),第二類能強制隔離,第一類能強制收容到負壓病房、限制你的人身自由。同樣一個疾病,分類不同,你的權利義務天差地遠。這條看起來像生物學分類表,實際上是政府公權力的開關面板。每一次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新增或調整分類,都是在重新劃定「你的生活方式有多少必須配合國家防疫」的紅線。

法律定性

傳染病防治法第 3 條建立五類傳染病分類制度,由中央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依致死率、發生率、傳播速度等危害風險程度分類,並透過行政院公報公告之;類別越高代表政府防疫公權力越強,從第五類監測準備、第四類疫情監視,到第三類強制通報、第二類強制處置,至第一類強制收容隔離,係整部傳染病防治法權力授權的階梯地圖。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新冠肺炎到底是第幾類傳染病?為什麼一直在變?

2020 年 1 月剛在台灣出現時,依本條第 5 款「新興傳染病」列為第五類。2023 年 5 月降為第四類,意思是不再強制隔離但仍須監測通報。會變的原因不是病毒本身變了,而是政府要施加多大程度的管制變了。實務上分類降類後,雇主對員工的染疫請假處理方式、防疫補助申請資格、保險理賠認定都會跟著變,不要以為降類就單純是好消息。

Q2我得了登革熱,會被強制隔離嗎?

本條把登革熱列為第二類傳染病。第二類雖然在法律上允許強制處置(第 45 條),但實務上登革熱因為靠病媒蚊傳染、不會人傳人,所以強制隔離極少發生。比較常見的是強制居家照護避免被叮咬,和環境噴藥(第 51、74 條)。實務上得了登革熱反而要主動配合疫調,講清楚最近兩週的活動範圍,這不只是法定義務,也是讓衛生單位準確噴藥保護家人的關鍵。

Q3醫師怎麼知道我得了傳染病要通報?我有同意嗎?

本條配合第 39 條對醫師設定了強制通報義務,不需要病人同意。只要醫師根據症狀和檢驗判斷符合本條所列疾病,就必須在期限內通報,否則自己會被罰。病歷會被通報到法定傳染病通報系統,包括姓名、住址、症狀、接觸史。通報是法律義務不是違反個資法,但通報後的資料使用範圍受傳染病防治法第 10 條規範,超出防疫目的的使用可以追究責任。

Q4新冠肺炎是第幾類傳染病?

2020 年 1 月列為第五類新興傳染病,2023 年 5 月降為第四類。改類別反映管制力度調整,不是病毒本身變了。

Q5傳染病防治法第 3 條是什麼?

建立五類傳染病分類制度,由中央主管機關依致死率、發生率、傳播速度等危害風險程度分類,是整部防疫法的權力授權地圖。

Q6第五類傳染病是什麼意思?

新興傳染病或症候群,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其傳染流行可能影響國民健康,須建立防治對策或準備計畫。COVID-19 初期即列此類。

Q7什麼叫法定傳染病?

由傳染病防治法第 3 條明定的疾病,依風險分為五類,產生不同層級的通報、隔離、處置義務。不在本條清單者非法定傳染病。

Q8如何查詢某疾病是第幾類傳染病?

查疾管署 cdc.gov.tw 法定傳染病分類專區,或查行政院公報公告。本條第 2 項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刊登行政院公報公告之。

Q9醫師如何履行傳染病通報義務?

依分類期限通報至法定傳染病通報系統:第一二類 24 小時內、第三類依公告期限、第四五類由中央個別公告。漏報依第 64 條最高罰 30 萬。

Q10被通報後我的個資怎麼處理?

通報含姓名、住址、症狀、接觸史,進入公衛系統。資料使用範圍受傳染病防治法第 10 條規範,超出防疫目的使用可追究。

Q11對強制處置不服可以怎麼救濟?

強制隔離可依提審法聲請提審,對行政處分可提訴願、行政訴訟,期限為處分送達後 30 日內。同步保留醫療紀錄與損失證明,作為第 53 條補償依據。

Q12第一類 vs 第二類傳染病差在哪?

第一類致死率傳播率最高(天花、SARS),可強制收容到負壓病房;第二類(白喉、登革熱)可強制處置但收容門檻較高。兩者通報時限同為 24 小時。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itemexamplesforce_levelreport_time
第一類天花、鼠疫、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強制收容、限制人身自由24 小時內
第二類白喉、傷寒、登革熱強制處置、強制隔離24 小時內
第三類百日咳、破傷風、日本腦炎強制通報、疫調中央公告期限內
第四類已知傳染病須監視者監視疫情、防治措施中央個別公告
第五類新興傳染病、未知症候群防治對策、準備計畫中央個別公告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感染症の予防及び感染症の患者に対する医療に関する法律(感染症法)第 6 条(一類〜五類感染症および新型インフルエンザ等感染症の分類)
🇰🇷 韓國감염병의 예방 및 관리에 관한 법률 제2조 (제1급〜제4급 감염병 분류)
🇨🇳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 3 条(甲类、乙类、丙类传染病分类)
🇩🇪 德國Infektionsschutzgesetz (IfSG) § 6 i.V.m. § 7(meldepflichtige Krankheiten und Erreger)
🇫🇷 法國Code de la santé publique L3113-1 et R3113-1 à R3113-4(maladies à déclaration obligatoire)
🇺🇸 美國42 CFR § 70.1 (Quarantinable Communicable Diseases) + CDC Nationally Notifiable Diseases List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還有 10 題問答 · 易混淆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比較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