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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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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染病防治法
第 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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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本法所稱流行疫情,指傳染病在特定地區及特定時間內,發生之病例數超過預期值或出現集體聚集之現象。
本法所稱港埠,指港口、碼頭及航空站。
本法所稱醫事機構,指醫療法
第十條第一項
所定醫事人員依其專門職業法規規定申請
核
准開業之機構。
本法所稱感染性生物材料,指具感染性之病原體或其衍生物,及經確認含有此等病原體或衍生物之物質。
本法所稱傳染病檢體,指採自傳染病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或接觸者之體液、分泌物、排泄物與其他可能具傳染性物品。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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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防治體系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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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傳染病預防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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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防疫措施 §35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檢疫措施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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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罰則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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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附則 §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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