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傳染病防治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法所稱流行疫情,指傳染病在特定地區及特定時間內,發生之病例數超過預期值或出現集體聚集之現象。
  2. 本法所稱港埠,指港口、碼頭及航空站。
  3. 本法所稱醫事機構,指醫療法第十條第一項所定醫事人員依其專門職業法規規定申請准開業之機構。
  4. 本法所稱感染性生物材料,指具感染性之病原體或其衍生物,及經確認含有此等病原體或衍生物之物質。
  5. 本法所稱傳染病檢體,指採自傳染病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或接觸者之體液、分泌物、排泄物與其他可能具傳染性物品。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傳染病防治法 第4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