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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染病防治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法所稱流行疫情,指傳染病在特定地區及特定時間內,發生之病例數超過預期值或出現集體聚集之現象。
  2. 本法所稱港埠,指港口、碼頭及航空站。
  3. 本法所稱醫事機構,指醫療法第十條第一項所定醫事人員依其專門職業法規規定申請准開業之機構。
  4. 本法所稱感染性生物材料,指具感染性之病原體或其衍生物,及經確認含有此等病原體或衍生物之物質。
  5. 本法所稱傳染病檢體,指採自傳染病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或接觸者之體液、分泌物、排泄物與其他可能具傳染性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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