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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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法所稱醫事人員,係指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醫師、藥師、護理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醫事檢驗師、醫事放射師、營養師、助產師、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呼吸治療師、語言治療師、聽力師、牙體技術師、驗光師、藥劑生、護士、助產士、物理治療生、職能治療生、醫事檢驗生、醫事放射士、牙體技術生、驗光生及其他醫事專門職業證書之人員。
- 2.本法所稱醫師,係指醫師法所稱之醫師、中醫師及牙醫師。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醫療法第 10 條的醫事人員,是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醫事證書的 25 類專業,不含整復師、靈氣師等民俗服務。
Q · 整復師、心靈導師算醫事人員嗎?出事能告醫療糾紛嗎?
不算。要領有中央核發醫事證書才算
依醫療法第 10 條,醫事人員必須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的醫事專門職業證書(醫師、藥師、護理師、諮商心理師、驗光師等 25 類)。整復師、靈氣治療師、身心靈導師都不在名單裡,法律上不是醫事人員。被弄傷時不能走醫療糾紛調解,要走一般民事侵權或消費爭議,適用法律與舉證管道完全不同。
白話解讀
看著這串長長的名單:醫師、藥師、護理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醫事檢驗師、醫事放射師、營養師、助產師、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呼吸治療師、語言治療師、聽力師、牙體技術師、驗光師⋯⋯你可能找到自己的職業,也可能沒找到。這個區別比你想的重要得多。在名單上的人,叫「醫事人員」,受各自的專業法律保護也受規範,發生糾紛走醫事審議委員會、醫療糾紛調解。不在名單上的人,例如「整復師」「身心靈諮詢師」「靈氣治療師」「腳底按摩師」,他們處理你的身體可能更頻繁,但法律上不算醫事人員。一旦出事,你的救濟路線完全不同:不能走醫療糾紛,要走一般民事侵權或商業契約。本條的功能就是劃出這條看不見的線。
法律定性
醫療法第 10 條為定義性規範,明定醫事人員係指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醫事專門職業證書之人員,列舉醫師、藥師、護理師、物理治療師、諮商心理師、驗光師等 25 類職業,並界定醫師涵蓋醫師、中醫師及牙醫師,是判斷某職業是否受醫療法規範與保護的入口條文。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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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整復師、推拿師、芳療師算是醫事人員嗎?做壞了能告醫療糾紛嗎?
都不在醫療法第 10 條名單裡,法律上不是醫事人員,被弄傷時不能走醫療糾紛調解,要走一般民事侵權或消費爭議。壞處是不能用醫療法第 82 條保護病人的特殊規則,要自己證明對方有過失;好處是不受第 82 條責任限縮限制,適用民法第 184 條一般過失標準反而舉證較容易。內行人提示:要對方出示證照時看清發證單位,「中華民國某某協會」「某某國際認證」幾乎都不是國家證照。
Q2諮商心理師和臨床心理師差在哪?
兩者都是醫療法第 10 條的醫事人員,但專業範圍不同。臨床心理師主要處理較嚴重的精神疾病,可進行心理衡鑑與心理治療;諮商心理師主要處理生活適應、情緒困擾、人際關係,多在學校與企業諮商中心,兩者各依心理師法分開規範。內行人提示:若有嚴重失眠、自殺念頭或明確憂鬱症狀,找臨床心理師或精神科醫師才對,問清楚再決定。
Q3醫療法的醫師包含哪些?
依醫療法第 10 條第 2 項,本法所稱醫師係指醫師法所稱之醫師、中醫師及牙醫師三種,都屬醫事人員。內行人提示:中醫師、牙醫師雖與西醫醫師執業內容不同,但在醫療法上同列醫師,適用同一套機構設置與責任規範。
Q4醫事人員包含哪些職業?
醫師、藥師、護理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醫事檢驗師、醫事放射師、營養師、助產師、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呼吸治療師、語言治療師、聽力師、牙體技術師、驗光師等 25 類領有中央醫事證書者。
Q5醫療法第 10 條是什麼?
界定誰是醫事人員的定義條文,劃出名單內外的法律分流,名單內受醫療法規範與保護。
Q6醫療法的醫師指哪些人?
依第 2 項,包含醫師法所稱的醫師、中醫師及牙醫師三種。
Q7什麼是醫事專門職業證書?
經國家考試及格、由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作為合法執行特定醫事業務的憑證。
Q8怎麼確認對方是不是醫事人員?
至衛福部醫事人員執業登記查詢系統查證,並確認證照發證單位是衛福部或考選部而非民間協會。
Q9找非醫事人員受傷怎麼求償?
不能走醫療糾紛調解,改提民法第 184 條侵權訴訟或循消費者保護爭議處理。
Q10醫事人員糾紛走什麼程序?
可走醫事審議委員會與醫療糾紛調解,並可能適用醫療法第 82 條的責任認定。
Q11怎麼分辨國家證照和民間認證?
看發證單位:衛福部、考選部是國家證照;「某某協會」「某某國際認證」多為民間認證。
Q12整復師 vs 物理治療師差在哪?
物理治療師是第 10 條醫事人員、依物理治療師法執業;整復師不在名單內,屬民俗服務,救濟路線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medical_personnel | non_medical_service |
|---|---|---|
| 法律身分 | 醫療法第 10 條醫事人員 | 整復師/靈氣師/身心靈導師 |
| 執業基礎 | 醫療關係+專門職業法 | 商業契約/民俗服務 |
| 糾紛管道 | 醫事審議、醫療糾紛調解 | 一般民事侵權、消費爭議 |
| 責任標準 | 可能適用醫療法第 82 條(限縮為故意或違反注意義務) | 民法第 184 條一般過失即成立 |
| 健保給付 | 部分項目可特約給付 | 原則無健保給付 |
medical_personnel
- 法律身分
- 醫療法第 10 條醫事人員
- 執業基礎
- 醫療關係+專門職業法
- 糾紛管道
- 醫事審議、醫療糾紛調解
- 責任標準
- 可能適用醫療法第 82 條(限縮為故意或違反注意義務)
- 健保給付
- 部分項目可特約給付
non_medical_service
- 法律身分
- 整復師/靈氣師/身心靈導師
- 執業基礎
- 商業契約/民俗服務
- 糾紛管道
- 一般民事侵權、消費爭議
- 責任標準
- 民法第 184 條一般過失即成立
- 健保給付
- 原則無健保給付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4 版
(0751111 制定)
本法所稱衛生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署;在省(市)為省(市)政府衛生處(局);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理由參考其他立法例,定明本法所稱各級主管機關,以明權責。
(0890630 修正)
本法所稱衛生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理由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之調整,將省衛生主管機關刪除;另提升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之層級為直轄市政府;以與地方制度法將地方自治團體之組織列為其自治事項之立法意旨相配合。
(0930409 全文修正)
本法所稱醫事人員,係指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醫師、藥師、護理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醫事檢驗師、醫事放射師、營養師、藥劑生、護士、助產士、物理治療生、職能治療生、醫事檢驗生、醫事放射士及其他醫事專門職業證書之人員。 本法所稱醫師,係指醫師法所稱之醫師、中醫師及牙醫師。
立法理由一、本條為原條文第九條移列。 二、配合相關醫事人員專門職業法規,增列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醫事放射師、營養師、物理治療生、職能治療生、醫事放射士等醫事人員類別。 三、第二項未修正。
(1081213 修正)
本法所稱醫事人員,係指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醫師、藥師、護理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醫事檢驗師、醫事放射師、營養師、助產師、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呼吸治療師、語言治療師、聽力師、牙體技術師、驗光師、藥劑生、護士、助產士、物理治療生、職能治療生、醫事檢驗生、醫事放射士、牙體技術生、驗光生及其他醫事專門職業證書之人員。 本法所稱醫師,係指醫師法所稱之醫師、中醫師及牙醫師。
立法理由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醫師法法規
參考其他立法例,定明本法所稱各級主管機關,以明權責。
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之調整,將省衛生主管機關刪除;另提升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之層級為直轄市政府;以與地方制度法將地方自治團體之組織列為其自治事項之立法意旨相配合。
一、本條為原條文第九條移列。 二、配合相關醫事人員專門職業法規,增列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醫事放射師、營養師、物理治療生、職能治療生、醫事放射士等醫事人員類別。 三、第二項未修正。
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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