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 第 10 條
- 1.本法所稱醫事人員,係指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醫師、藥師、護理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醫事檢驗師、醫事放射師、營養師、助產師、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呼吸治療師、語言治療師、聽力師、牙體技術師、驗光師、藥劑生、護士、助產士、物理治療生、職能治療生、醫事檢驗生、醫事放射士、牙體技術生、驗光生及其他醫事專門職業證書之人員。
- 2.本法所稱醫師,係指醫師法所稱之醫師、中醫師及牙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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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醫療法第 10 條的醫事人員,是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醫事證書的 25 類專業,不含整復師、靈氣師等民俗服務。
Q · 整復師、心靈導師算醫事人員嗎?出事能告醫療糾紛嗎?
依醫療法第 10 條,醫事人員必須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的醫事專門職業證書(醫師、藥師、護理師、諮商心理師、驗光師等 25 類)。整復師、靈氣治療師、身心靈導師都不在名單裡,法律上不是醫事人員。被弄傷時不能走醫療糾紛調解,要走一般民事侵權或消費爭議,適用法律與舉證管道完全不同。
白話解讀
看著這串長長的名單:醫師、藥師、護理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醫事檢驗師、醫事放射師、營養師、助產師、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呼吸治療師、語言治療師、聽力師、牙體技術師、驗光師⋯⋯你可能找到自己的職業,也可能沒找到。這個區別比你想的重要得多。在名單上的人,叫「醫事人員」,受各自的專業法律保護也受規範,發生糾紛走醫事審議委員會、醫療糾紛調解。不在名單上的人,例如「整復師」「身心靈諮詢師」「靈氣治療師」「腳底按摩師」,他們處理你的身體可能更頻繁,但法律上不算醫事人員。一旦出事,你的救濟路線完全不同:不能走醫療糾紛,要走一般民事侵權或商業契約。本條的功能就是劃出這條看不見的線。
法律定性
醫療法第 10 條為定義性規範,明定醫事人員係指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醫事專門職業證書之人員,列舉醫師、藥師、護理師、物理治療師、諮商心理師、驗光師等 25 類職業,並界定醫師涵蓋醫師、中醫師及牙醫師,是判斷某職業是否受醫療法規範與保護的入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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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整復師、推拿師、芳療師算是醫事人員嗎?做壞了能告醫療糾紛嗎?▾
都不在醫療法第 10 條名單裡,法律上不是醫事人員,被弄傷時不能走醫療糾紛調解,要走一般民事侵權或消費爭議。壞處是不能用醫療法第 82 條保護病人的特殊規則,要自己證明對方有過失;好處是不受第 82 條責任限縮限制,適用民法第 184 條一般過失標準反而舉證較容易。內行人提示:要對方出示證照時看清發證單位,「中華民國某某協會」「某某國際認證」幾乎都不是國家證照。
Q2諮商心理師和臨床心理師差在哪?▾
兩者都是醫療法第 10 條的醫事人員,但專業範圍不同。臨床心理師主要處理較嚴重的精神疾病,可進行心理衡鑑與心理治療;諮商心理師主要處理生活適應、情緒困擾、人際關係,多在學校與企業諮商中心,兩者各依心理師法分開規範。內行人提示:若有嚴重失眠、自殺念頭或明確憂鬱症狀,找臨床心理師或精神科醫師才對,問清楚再決定。
Q3醫療法的醫師包含哪些?▾
依醫療法第 10 條第 2 項,本法所稱醫師係指醫師法所稱之醫師、中醫師及牙醫師三種,都屬醫事人員。內行人提示:中醫師、牙醫師雖與西醫醫師執業內容不同,但在醫療法上同列醫師,適用同一套機構設置與責任規範。
Q4醫事人員包含哪些職業?▾
醫師、藥師、護理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醫事檢驗師、醫事放射師、營養師、助產師、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呼吸治療師、語言治療師、聽力師、牙體技術師、驗光師等 25 類領有中央醫事證書者。
Q5醫療法第 10 條是什麼?▾
界定誰是醫事人員的定義條文,劃出名單內外的法律分流,名單內受醫療法規範與保護。
Q6醫療法的醫師指哪些人?▾
依第 2 項,包含醫師法所稱的醫師、中醫師及牙醫師三種。
Q7什麼是醫事專門職業證書?▾
經國家考試及格、由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作為合法執行特定醫事業務的憑證。
Q8怎麼確認對方是不是醫事人員?▾
至衛福部醫事人員執業登記查詢系統查證,並確認證照發證單位是衛福部或考選部而非民間協會。
Q9找非醫事人員受傷怎麼求償?▾
不能走醫療糾紛調解,改提民法第 184 條侵權訴訟或循消費者保護爭議處理。
Q10醫事人員糾紛走什麼程序?▾
可走醫事審議委員會與醫療糾紛調解,並可能適用醫療法第 82 條的責任認定。
Q11怎麼分辨國家證照和民間認證?▾
看發證單位:衛福部、考選部是國家證照;「某某協會」「某某國際認證」多為民間認證。
Q12整復師 vs 物理治療師差在哪?▾
物理治療師是第 10 條醫事人員、依物理治療師法執業;整復師不在名單內,屬民俗服務,救濟路線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medical_personnel | non_medical_service |
|---|---|---|
| 法律身分 | 醫療法第 10 條醫事人員 | 整復師/靈氣師/身心靈導師 |
| 執業基礎 | 醫療關係+專門職業法 | 商業契約/民俗服務 |
| 糾紛管道 | 醫事審議、醫療糾紛調解 | 一般民事侵權、消費爭議 |
| 責任標準 | 可能適用醫療法第 82 條(限縮為故意或違反注意義務) | 民法第 184 條一般過失即成立 |
| 健保給付 | 部分項目可特約給付 | 原則無健保給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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