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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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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
第 1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所稱醫事人員,係指領有中央
主管機關
核
發之醫師、藥師、護理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醫事檢驗師、醫事放射師、營養師、助產師、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呼吸治療師、語言治療師、聽力師、牙體技術師、驗光師、藥劑生、護士、助產士、物理治療生、職能治療生、醫事檢驗生、醫事放射士、牙體技術生、驗光生及其他醫事專門職業證書之人員。
本法所稱醫師,係指
醫師法
所稱之醫師、中醫師及牙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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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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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醫療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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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醫療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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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醫療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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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醫事人力及設施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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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教學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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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醫事審議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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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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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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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段法規是在說明「醫事人員」的定義,也就是指那些經過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證書的人員,包括醫師、藥師、護理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醫事檢驗師、醫事放射師、營養師、助產師、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呼吸治療師、語言治療師、聽力師、牙體技術師、驗光師、藥劑生、護士、助產士、物理治療生、職能治療生、醫事檢驗生、醫事放射士、牙體技術生、驗光生等等。而「醫師」則是指醫師法所定義的醫師、中醫師和牙醫師。 簡單來說,這段法規是在說明哪些人可以被稱為「醫事人員」,包括醫師、護士、藥師等等。而「醫師」則是指醫師法所定義的醫師、中醫師和牙醫師。例如,當你去看病時,接待你的護士和開藥的藥師都是「醫事人員」,而診斷和治療你的醫生則是「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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