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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男出境處理辦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相關機關對申請出境之役男,依下列規定配合處理: 一、外交部領事事務局(以下簡稱領務局): 於發護照時,協助宣導尚未履行兵役義務役男出境應經核准相關規定。 二、移民署: (一)對役男申請出境,符合規定者,核准出境。 (二)每日將核准出境之役男入出境動態資料傳送戶役政資訊系統。 (三)經核准出境之役男,出境逾規定期限者,逾期資料傳送戶役政資訊系統。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 (一)依據學校造送之名冊或移民署傳送至戶役政資訊系統之逾期資料,對逾期未返國役男,通知鄉(鎮、市、區)公所對本人、戶長或其家屬催告。 (二)經催告仍未返國接受徵兵處理者,徵兵機關得查明事實並檢具相關證明,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規定,移送法辦。 (三)對役男申請出境,符合規定者,核准出境。 (四)督導鄉(鎮、市、區)公所辦理役男出境及出境就學後之清查、統計及後續之徵兵處理作業。 四、鄉(鎮、市、區)公所: (一)對出境逾期未返國役男,以公文對本人、戶長或其家屬進行催告程序,其催告期間為一個月。 (二)役男出境及其出境後之入境,戶籍未依規定辦理,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查明原因,轉報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經各該政府認有違妨害兵役治罪條例者,移送法辦。 (三)對役男申請出境,符合規定者,核准出境。 (四)役男出境及出境就學後,經清查未符合就讀學歷及就學最高年齡限制規定者,以公文對本人、戶長或其家屬進行催告程序,催告期間為三個月,並通知其補行徵兵處理。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查明原因,轉報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經各該政府認有違妨害兵役治罪條例者,移送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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