役男出境處理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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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臺原有戶籍兼有雙重國籍之役男,應持中華民國護照入出境;其持外國護照入境,依法仍應徵兵處理者,應限制其出境至履行兵役義務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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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14條規定,在臺灣原有戶籍且具有雙重國籍的役男,應當持有中華民國護照進出境。然而,如果該役男持有外國護照進入臺灣,但根據法律仍然需要進行兵役處理,則應限制其出境,直到履行完兵役義務為止。 參考資料: 根據兵役法第35條及兵役法施行法第48條第4項規定,役男持有外國國籍,即使其在臺灣有戶籍,仍然需要服兵役。因此,如果該役男持有外國護照進入臺灣,並且符合兵役法之相關規定,兵役主管機關可以限制其出境,直到履行兵役義務結束。 範例:役男A在臺灣具有戶籍並且持有雙重國籍(中華民國及外國國籍)。役男A持有外國護照進入臺灣,但根據兵役法之規定,他仍需要進行兵役處理。因此,兵役主管機關可以限制役男A的出境,直到他完成兵役義務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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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