役男出境處理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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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男已出境尚未返國前,不得委託他人申請再出境;出境及入境期限之時間計算,以出境及入境之翌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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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6條規定,役男已經出境但尚未返國前,不得委託他人代為申請再次出境。此外,該法條還規定了出境和入境的期限計算方式,即以出境當天和入境翌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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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