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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男出境處理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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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男已出境尚未返國前,不得委託他人申請再出境;出境及入境期限之時間計算,以出境及入境之翌日起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6條規定,役男已經出境但尚未返國前,不得委託他人代為申請再次出境。此外,該法條還規定了出境和入境的期限計算方式,即以出境當天和入境翌日起算。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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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男出境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 6 條規定:「役男已出境尚未返國前,不得委託他人申請再出境;出境及入境期限之時間計算,以出境及入境之翌日起算。」(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