役男出境處理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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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在學役男申請出境,由其國內就讀學校造冊,並以公文檢附相關證明,向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核准。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經教育部推薦出國留學役男申請出境,由其自行檢附相關證明,向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核准。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未在學役男申請出境,由其自行檢附相關證明,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核准。
- 2.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役男申請出境,由其自行檢附相關證明,向移民署申請核准。第四條第一項第七款役男申請出境,由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核准。
- 3.前項未在學役男因上遠洋作業漁船工作者,由船東出具保證書,經轄區漁會證明後提出申請;因參加政府機關主辦之航海、輪機、電訊、漁撈、加工、製造或冷凍等專業訓練,須上遠洋作業漁船實習者,由主辦訓練單位提出申請。
- 4.前項遠洋作業漁船,指總噸數在一百噸以上、經漁業主管機關核准從事對外漁業合作或以國外基地作業之漁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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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7條,以下是該條的逐項釋義: 1. 根據該條第一項第一款和第三款,就讀學校的役男申請出境時,需要向其在戶籍地的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並且提供相關證明文件,由學校個案審查。例如,如果一位役男想要出國遊學,他需要向自己所在學校提出申請,並提供相關的證明文件,例如學校證明信。 2. 根據該條第一項第五款和第六款,役男申請出境時,需要向移民署提出申請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役男想要出國工作,他需要向移民署提出申請,並提供相應的證明文件,例如工作合約。 3. 根據該條第一項第七款,未就讀學校的役男申請出境時,需要向自己所在地的鄉(鎮、市、區)公所提出申請。例如,一位非就讀學校的役男想要出國旅遊,他需要向所在地的公所提出申請。 4. 除了以上情況外,根據該條第三項規定,如果遠洋漁船的工作者或參加政府機關主辦的職業訓練專案,需要在上遠洋漁船實習,則由該船的船東或主辦單位提出申請,並提供相應的保證書或訓練證明文件。 綜上所述,根據《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7條的釋義,役男在不同情況下,需要向不同的機關提出申請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以獲得出境的核准。
- 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條文
- 核名詞
- 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條文
- 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條文
- 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條文
- 第四條第一項第七款條文
- 具保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役男出境處理辦法 第 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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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