役男出境處理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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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役男出境期限屆滿,因重病、意外災難或其他不可抗力之特殊事故,未能如期返國須延期者,應檢附經驗證之當地就醫醫院診斷書及相關證明,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延期返國,轉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申請延期返國期限,每次不得逾二個月,延期期限屆滿,延期原因繼續存在者,應出具經驗證之最近診療及相關證明,重新申請延期返國。
- 2.在遠洋作業漁船工作之役男,未能如期返國須延期者,由船東檢具相關證明,並出具保證書經轄區漁會證明後,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延期返國,轉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延期期限至列入徵集梯次時止。但最長不得逾年滿二十四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3.審核通過參與中央政府機關專案計畫之役男,經核准出境,未能如期完成專案計畫返國須延期者,應由專案計畫機關檢具證明文件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延期返國,轉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延期期限累計最長不得逾三年,並不得逾年滿三十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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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8條的規定,有以下三種情況可以延期返國: 1. 役男因為重病、意外災難或其他不可抗力之特殊事故,未能如期返國須延期。要申請延期返國,必須檢附經驗證之當地就醫醫院診斷書及相關證明,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延期返國,轉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每次延期期限不得逾二個月,若延期原因仍然存在,需要重新提供經驗證之最近診療及相關證明,重新申請延期返國。 舉例:役男在國外發生意外意外受傷,需要依鄉(鎮、市、區)公所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的程序申請延期返國。 2. 在遠洋作業漁船工作的役男,因為工作原因未能如期返國,需要由船東檢具相關證明並出具保證書,經轄區漁會證明後,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延期返國,再轉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延期期限至列入徵集梯次時止,但最長不得逾年滿二十四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舉例:役男在遠洋漁船工作,由於工作需求而未能如期返國,需要依據相關證明文件向鄉(鎮、市、區)公所及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延期返國。 3. 審核通過參與中央政府機關專案計畫的役男,因為專案計畫延長而未能如期返國,需要由專案計畫機關檢具證明文件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延期返國,再轉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延期期限累計最長不得逾三年,並且不得逾年滿三十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舉例:役男參與中央政府機關的專案計畫,因為專案計畫延長了需要延期返國,需要提供專案計畫機關所需的證明文件,再向鄉(鎮、市、區)公所及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延期返國。
- 不可抗力名詞
- 核名詞
- 具保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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