役男出境處理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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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9條的規定,役男在下列情況下將限制其出境: 1. 已列入梯次徵集對象。 2. 已接獲通知進行徵兵體檢。 3. 屬於歸國僑民,根據歸化我國國籍或歸國僑民服役辦法的規定,應履行兵役義務。 4. 依照兵役法和其他法規對出境進行管制。 根據第2項的規定,如果在第1項的情況下,役男由於直系血親或配偶病危或死亡需要出境探病或奔喪,並且檢附有相關證明文件,經該役男的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後,可以出境,期限為30天。 根據第3項的規定,在第1項的第2款情況下,役男完成徵兵體檢後,限制將被解除。在第1項的第3款情況下,役男履行兵役義務後,限制將被解除。 根據第4項的規定,如果役男符合第1項的第4款情況,司法機關、軍法機關或相應的中央主管機關將函送移民署辦理。 參考資料: - 役男出境處理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Content.aspx?PCODE=K0080042
- 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法規
- 直系血親名詞
- 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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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