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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男出境處理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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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役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限制其出境: 一、已列入梯次徵集對象。 二、經通知徵兵體檢處理。 三、歸國僑民,依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規定,應履行兵役義務。 四、依兵役及其他法規應管制出境。
  2. 2.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役男,因直系血親或配偶病危或死亡,須出境探病或奔喪,檢附經驗證之相關證明,經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准者,得予出境,期間以三十日為限。
  3. 3.第一項第二款役男經完成徵兵體檢處理者,解除其限制。第一項第三款役男經履行兵役義務者,解除其限制。
  4. 4.役男有第一項第四款所定情形,由司法、軍法機關或該管中央主管機關函送移民署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9條的規定,役男在下列情況下將限制其出境: 1. 已列入梯次徵集對象。 2. 已接獲通知進行徵兵體檢。 3. 屬於歸國僑民,根據歸化我國國籍或歸國僑民服役辦法的規定,應履行兵役義務。 4. 依照兵役法和其他法規對出境進行管制。 根據第2項的規定,如果在第1項的情況下,役男由於直系血親或配偶病危或死亡需要出境探病或奔喪,並且檢附有相關證明文件,經該役男的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後,可以出境,期限為30天。 根據第3項的規定,在第1項的第2款情況下,役男完成徵兵體檢後,限制將被解除。在第1項的第3款情況下,役男履行兵役義務後,限制將被解除。 根據第4項的規定,如果役男符合第1項的第4款情況,司法機關、軍法機關或相應的中央主管機關將函送移民署辦理。 參考資料: - 役男出境處理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Content.aspx?PCODE=K0080042

  • 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法規
  • 直系血親名詞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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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男出境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 9 條規定:「役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限制其出境: 一、已列入梯次徵集對象。 二、經通知徵兵體檢處理。 三、歸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