役男出境處理辦法 第 5-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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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七款經核准出境,已出境在國外就學之役男,符合前條第一項就讀學歷及就學最高年齡之限制者,得檢附經驗證之在學證明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變更出境原因為出境就學,轉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
- 2.前項經核准變更出境原因為出境就學者,準用前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辦理。
- 3.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七款經核准出境,已出境在香港或澳門就學之役男,準用第一項及前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辦理。
- 4.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七款經核准出境,已出境在大陸地區就學之役男,並就讀教育部所採認之大陸地區大學校院正式學歷學校及科系,而修習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者,或經核准赴大陸地區投資之臺商及其員工之子,就讀當地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正式學歷學校,而修習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者,準用第一項及前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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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5-1條的規定: 1. 依照第四條第一項第七款的核准條件,已經在國外就學的役男,如果符合前一條的規定,包括就讀學歷及就學最高年齡的限制,可以檢附在學證明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變更出境原因為出境就學。這個申請需要轉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 範例:役男A已經在美國的大學就讀,他符合在學學歷要求以及就學最高年齡的限制。他可以檢附在學證明向他的戶籍地鄉公所申請變更出境原因為出境就學,然後鄉公所會將他的申請案轉報當地政府核准。 2. 如果經核准變更出境原因為出境就學,那麼適用前一條的第一項至第三項的規定。 3. 如果經核准出境並在香港或澳門就學,則適用第一項和前一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的規定。 4. 如果經核准出境並在大陸地區就學,並且在教育部所認可的大陸地區大學校院修習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或者是根據核准到大陸地區投資的臺商及其員工的子女,就讀當地教育主管機關立案的正式學歷學校,修習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則適用第一項和前一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的規定。 範例:役男B已經在中國的一所教育部認可的大學就讀碩士班,他符合在學學歷要求以及就學最高年齡的限制。他可以申請緩徵並且出境就學,然後根據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5-1條的規定,適用前一條的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辦理。
- 第四條第一項第七款條文
- 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役男出境處理辦法 第 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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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