役男出境處理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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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役齡前出境或依前條第一項第五款經核准出境,於十九歲徵兵及齡之年一月一日以後在國外就學之役男,符合下列各款情形者,得檢附經驗證之在學證明,向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申請再出境;其在國內停留期間,每次不得逾三個月: 一、在國外就讀經當地國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高級中等以上學歷學校。 二、就學最高年齡,大學以下學歷者至二十四歲,研究所碩士班至二十七歲,博士班至三十歲。但大學學制超過四年者,每增加一年,得延長就學最高年齡一歲,畢業後接續就讀碩士班、博士班者,均得順延就學最高年齡,其順延博士班就讀最高年齡,以三十三歲為限。以上均計算至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2.前項役男返國停留期限屆滿,須延期出境者,依下列規定向移民署辦理,最長不得逾三個月: 一、因重病、意外災難或其他不可抗力之特殊事故,檢附就醫醫院診斷書及相關證明者。 二、因就讀學校尚在連續假期間,檢附經驗證之就讀學校所開具之假期期間證明者。
- 3.依第一項規定申請並經核准再出境者,於其核准就讀學歷及就學最高年齡限制內可多次出境。但未在國外繼續就學時,應返國履行兵役義務,並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告知其原核准出境就學原因消滅。
- 4.役齡前出境,於十九歲徵兵及齡之年一月一日以後在香港或澳門就學之役男,準用前三項規定辦理。依前條第一項第五款經核准出境香港或澳門就學者,亦同。
- 5.役齡前出境或依前條第一項第六款經核准出境,於十九歲徵兵及齡之年一月一日以後在大陸地區就學之役男,並就讀教育部所採認之大陸地區大學校院正式學歷學校及科系,而修習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者,準用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辦理。但經核准赴大陸地區投資之臺商及其員工之子,於役齡前或十九歲徵兵及齡之年一月一日以後赴大陸地區,並就讀當地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正式學歷學校,而修習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者,於屆役齡後申請再出境,應檢附父或母任職證明,並準用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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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5條的規定,役齡前出境或經核准出境,在十九歲後在國外就學的役男,可以申請再次出境。具體的規定如下: 1.在國外就讀經當地國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高級中等以上學歷學校。 2.就學最高年齡,大學以下學歷者至二十四歲,研究所碩士班至二十七歲,博士班至三十歲。但大學學制超過四年者,每增加一年,就學最高年齡可延長一歲。在畢業後接續就讀碩士班、博士班的役男,都可以順延就學最高年齡,但博士班就讀的最高年齡限制為三十三歲,以上都是根據當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來計算。 如果役男在返國之前需要延長停留期限,則須符合以下規定: - 因為重病、意外災難或其他不可抗力之特殊事故,必須提供醫院的診斷書和相關證明。 - 因就讀學校仍處於連續假期期間,必須提供學校開具的假期期間證明。 按照第一項的規定申請並經核准再次出境的役男,可以在核准的學歷和就學最高年齡限制之內多次出境。但如果沒有在國外繼續就學,則必須返回國內履行兵役義務,并向戶籍地的公所告知原核准出境的就學原因消滅。 此外,如果役男在十九歲後在香港或澳門就讀,在大陸地區就學,或是在大陸地區投資的臺商及其員工之子在役齡前或十九歲后赴大陸地區就學,都可以適用相應的規定辦理再次出境手續。 以上的解釋參考了「役齡前在國外就學男子放寬返國服役年齡限制處理原則」和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等相關法令規定。
- 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不可抗力名詞
- 役男出境處理辦法 第 4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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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