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徵(召)服兵役員工職務輪代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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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 (市) 政府對應徵召服兵役員工職務輪代業務之執行,應分別成立輔導小組,由民政、財政、兵役、社會、建設、教育、人事、主計及商請當地民眾服務社 (支社) 等有關單位派員組成,由機關首長或幕僚長為召集人,其幕僚作業由人事部門負責。 前項輔導小組,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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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應徵(召)服兵役員工職務輪代辦法第4條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在執行應徵召服兵役員工職務輪代業務時,應成立輔導小組,由民政、財政、兵役、社會、建設、教育、人事、主計及商請當地民眾服務社(支社)等相關單位派員組成,並由機關首長或幕僚長擔任召集人,其幕僚作業由人事部門負責。輔導小組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可以召開臨時會議。 根據《應徵(召)服兵役員工職務輪代辦法》,政府在執行應徵召服兵役員工職務輪代業務時,必須成立由相關單位組成的輔導小組。這些單位包括民政、財政、兵役、社會、建設、教育、人事、主計以及當地民眾服務社(支社)等。輔導小組的召集人可以是機關的首長或幕僚長,而幕僚的作業則由人事部門負責。輔導小組每三個月需要開會一次,但如果有必要的話也可以召開臨時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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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